中國鑄造協會修改章程
發布時間:
2017-05-05
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二、申請理由:原《中國鑄造協會章程》是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并結合協會實際情況編制的,于2001年9月協會第四屆代表大會通過。經過四年多的實踐,協會認為章程是適應中國鑄造行業情況的,因此在此次換屆改選中,未對原章程做重大修改,僅根據實踐的經驗和新情況,對個別條文進行補充和文字上的調整。
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
二、申請理由:
原《中國鑄造協會章程》是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并結合協會實際情況編制的,于2001年9月協會第四屆代表大會通過。經過四年多的實踐,協會認為章程是適應中國鑄造行業情況的,因此在此次換屆改選中,未對原章程做重大修改,僅根據實踐的經驗和新情況,對個別條文進行補充和文字上的調整。
三、主要變更內容:
1、第一章第四條將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由原"國家經貿委"變更為現"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新增第四章第十八條"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一)模范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二)理事要能"理事",按時出席理事會議;(三)關心協會工作,積極支持并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四)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重視經營管理和技術創新,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
3、第四章第十九條對理事會職權的表述中刪去原"(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內容。
4、第四章第二十一條中,將原"理事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修改為現"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5、第三十一條將原"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修改為現"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6、現第三十三條中增加"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民政部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可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以服務為宗旨的經濟實體機構"和"本會設立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名,理事長批準,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為行業服務的專家、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干部,可聘為協會顧問"的內容。
7、第三十四條對秘書長職權的表述中增加現第五款"組織制定協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請理事長審定批準"。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郵編:100053,聯系人:張濤、宋光蘭,電話:63192649、63192640,傳真:63192649)。
中國鑄造協會聯系電話:68487214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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